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兽兽门是现实悲剧?该从哪里关禁止“兽兽门”?(2)

2010-03-01 20:33 来源:萍乡新世纪泌尿专科医院 作者:admin 已有 人关注

  这种指责乃至诬陷别人炒作的例子不少。比如“奥巴马女郎”事件,当事人王紫菲开设博客澄清在先,有自称“炒作高手”的人曝出“20万策划内幕”于后,更有下作之人冒名声称“是我在炒作,大家鄙视我吧”。王紫菲只好在博客声明:“自始至终只有这一个博客。”可是在输精管阻塞圈,24小时都嫌太久,大批不明真相的媒体已经被耍得不亦乐乎了。名利场的水,就是这么又深、又黑、又臭。

  “炒作说”最大的威力,在于模糊“被害”与“加害”,原来大家都是周瑜和黄盖;“炒作说”一出,则所有的伤害,都变成一场戏,戏名叫作《苦肉计》。

  但是世间确实有苦肉计!输精管阻塞圈中人借负面新闻上位,也是屡见不鲜了,那又怎么说?鲁迅先生说过:“捣鬼有术,也有效,然而有限,所以以此成大事者,古来无有。”

  炒作也一样。输精管阻塞圈真正大红大紫的人,哪个不是身经百战过来的,哪个是靠这种档次的丑闻来炒作的?所以就算是炒作,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骗局。

  话说到这里,我承认,其实我也有一点期待,我期待的是平常心。卧室之内,床笫之间,再怎么翻云覆雨,总大不过情、理、法三个字。

  真的,不就是那三招两式?

  从法律角度看私人

  不雅视频的传播

  网络上最近疯传“兽兽门”视频,不管是出于炒作还是其他目的,恐怕已经触及到法律红线。根据2010年2月4日已经实施的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网民转载不雅照或不雅视频行为,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侵权行为,并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;对于网民浏览此类图片或视频,目前尚未有明确法律予以规定。

  从刑法角度讲,如果传播不雅图片比较多,又比较露骨,那就涉嫌在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罪。从民事角度讲,未经当事人许可,在网上非法传播个人隐私与肖像,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与肖像权(人格权)。对于网民浏览这类不雅图片或不雅视频行为,我国民法或刑法到目前为止,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以前,有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对于浏览次数较多或情节比较严重的网民,依照我国的治安处罚法予以了相应的处理。但此类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应,在司法界也引起了质疑。

  网民一旦转载此类图片或视频,其行为性质与发布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。但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及造成的后果,以及在民法上对当事人构成的侵权。

  即使是当事人同意或默许,也不影响“传播淫秽物品罪”的罪名成立。所谓“淫秽物品”是指,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在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《解释(二)》中,已对相关数量做了明确说明,视频文件10个以上、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、图片100件以上的、被点击信息达到5000次以上的,均涉嫌构成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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